第一章 设计、制造、安装
第一条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352-90《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》3.7条、3.8条规定。
第二条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0°时必须设阻尼装置,滑行小车在与制动(缓冲)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得大于3.5m/s,滑行小车制动应平稳、安全可靠。
第三条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.5米,相临滑索的距离应不小于1.5米。
第四条设计载荷应符合gb8408-2000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》5.7条规定。
第五条滑索站房及设备基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、施工,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,应做好施工记录,收集保管各种试验、检验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,竣工后必须移交给用户。
第六条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。重要的轴和销轴,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,热处理要求应符合gb/t699、gb/t3077的规定。焊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。配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。
第七条对站房的要求
1、站房塔架地脚螺栓连接应符合gb50231-98《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》中的要求。
2、站房塔架上下楼梯的设置应方便游客的集散,保证其安全。
3、安全栅栏应满足gb8408-2000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》4.13条要求。
4、站台应有保证游客和工作人员安全的活动空间,保证迅速疏散乘客,人流不能交叉。
5、塔架结构应保证足够的强度和刚度,其安全系数的选取应符合gb8408-2000 第5.4条表3的要求。
6、起点站应有足够的空间,必须分设等待区和出发区。等待区与滑索设备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。起点站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乘客放行装置。
第八条钢丝绳及调整装置的要求
1、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。
2、钢丝绳必须符合gb/t8918-1996《钢丝绳》的要求,承载索应采用线接触、交互捻钢芯镀锌钢丝绳,牵引索应采用线接触、同向捻纤维芯钢丝绳。
3、承载和牵引索的安全系数(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与最大计算拉力之比)应不小于5 。
4、承载索垂直载荷与最小张力之比,不得大于1/10。
5、滑索宜采用双绳,承载索直径不小于
6、承载索应有张力调整装置,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,上下站固定端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护。
7、钢丝绳的端部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,固定效率不小于80%,固定方法应符合gb8408-2000 第
8、钢丝绳弯曲部位应有衬垫,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钢丝绳直径。
9、钢丝绳的锚固节点焊缝、锚具等应进行无损探伤。
10、采用多绳承载时,各承载索受力应均匀。
第九条对滑行小车的要求
1、滑行小车所有构件安全系数不小于6。
2、小车滑轮轴及重要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。
3、小车滑轮必须设计有防止钢丝绳从滑轮槽内脱落的装置。
4、滑行车必须采用两组绳轮,须有二次保护。
5、滑行小车在出厂前应进行10倍额定载荷的负载试验,不得发生任何损坏和变形。
第十条对乘座物的要求
1、乘座物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尼龙吊带,应有产品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,合格证中应标明材质、额定载荷和破断强度等参数,破断强度不得小于
2、乘座物在使用前应进行负载试验,负载重量为额定载荷的10倍,不应出现任何损坏。
第十一条对制动(缓冲)装置的要求
1、在滑索的到达站(终点站)必须设置双重制动系统,每套制动系统必须能独立止住乘客的滑行,保证起到可靠的缓冲和制动作用。
2、除制动装置外,还必须使用防护垫。防护垫一般用软性泡沫塑料填充,其厚度要求不低于
第十二条对小车回收装置的要求
回收装置应设防钢丝绳脱出装置。电动回收装置应设防过卷装置。
第十三条其它要求
1、滑索设施应有防锈防腐措施。
2、滑索设施应可靠接地,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。
3、滑索应设风速计。
4、滑索起点和终点站之间应有对讲机或专用电话联系。
5、滑索入口应有标示牌,标明乘客注意事项。
第二章 试验与检验
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的滑索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进行各种试验与自检,并应详细填写自检报告。
第十五条 试验要求
1、试验时风速不得大于
2、试验载荷分额定载荷和超载(超载25%)试验;
3、进行载人试验前,必须使用模拟载荷;
4、在做载荷模拟试验时,应与正常时载荷的重心相同;
5、各种试验中,被试验的零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;
6、试验时做好试验记录,并存档。
第十六条 无损探伤
1、无损探伤采用20%探伤抽检;
2、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jb4730-1994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,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;
3、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gb/t4162-1991《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》中有关规定执行,检验质量等级不低于a级。
第十七条 出现表1所列严重缺陷,必须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使用。其他缺陷应限期整改。
表1
规 范 条 款 | 缺 陷 内 容 |
第二条、第十一条 | 制动不可靠。 |
第五条 | 基础设计不规范,不均匀沉陷和开裂。 |
第八条 | 钢丝绳及调整装置不符合要求。 |
第九条 | 滑行小车不符合要求。 |
第十条 | 乘座物不符合要求。 |
第十二条 | 无防脱出装置,无防过卷装置。 |
第十六条 | 探伤抽检不合格。 |
第三章 运营管理
第十八条滑索的所有者,必须对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,履行安全管理职责。滑索承包给运营单位的,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。
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运营前,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、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条 滑索所有者或运营单位必须将滑索《安全检验合格》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。
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安全员),负责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。安全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,并履行以下职责:
1、负责滑索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;
2、检查和纠正滑索运营中的违章行为;
3、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;
4、组织紧急救援演习;
5、组织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滑索的操作、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,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,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》后,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体系,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,并予以严格执行。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有:
1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,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;
2、操作人员守则;
3、安全操作规程;
4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;
5、维修保养制度;
6、定期报检制度;
7、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;
8、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完整、准确的滑索技术档案,并长期保存。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:
1、滑索注册登记表;
2、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;
3、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;
4、安装、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;
5、日常运行、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;
6、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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